公司舆情|开博体育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太和水及相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
发布日期:2024-03-12 23:52:28 浏览次数:
开博体育(原标题:【原创】公司舆情|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太和水及相关责任人被予以通报批评)
3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决定称,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太和水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相关决定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6号、7号、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和《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开博体育,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
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因上述项目的违规收入确认相关事项,公司追溯调整后,相应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98.96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2.45%。
此外,公司调减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619.35万元、占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6.33%,分别调增2019年至2022年净利润35.99万元、143.97万元、143.97万元、359.93万元,占各期更正前金额的比例为0.24%、0.89%、1.58%、2.20%。
综上,公司虚增收入,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负责人,二人均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何文辉、徐小娜知悉相关项目工程情况,在签署确认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开博体育、《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开博体育、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另外,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文辉,时任总经理、董事徐小娜,时任财务总监姜伟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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