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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务总监(含财务人员)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开博体育

发布日期:2024-02-15 20:43:26 浏览次数:

  开博体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人员在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公司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很有可能会造成公司会计信息资料的失真,从而对管理和决策造成误导,进而导致公司及其本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本文将根据2023年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情况,归纳分析相关案件中财务人员受处罚的原因以及处罚轻重情况。

  根据统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3年作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决定案例中,存在79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共106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6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

  在上述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案件中,除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外,个别案例中,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会计、财务部经理及副经理、财务中心总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资金结算部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总会计师、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等人也同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HTTX(600677)、JYJT(非上市公司)、JZD(002470)、LWJT(非上市公司)、SYJT(非上市公司)、YJGF(600093)、ZTHX(002092)、RYJT(002193)、SKGF(600376)、XXKJ(300256)等。

  虽然上述人员属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但是其如果被证明存在如下情形:实际履行董监高职责并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或者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亦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开博体育,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述人员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其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

  2022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例中,存在65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共87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2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虽然2023年受到顶格罚款的财务人员相较2022年有所减少,但是202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和财务人员数量以及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财务人员数量较2022年均有所增加。

  对KLHB(002499)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李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MSWH(002699)董事、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石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YJT(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QXGF(002781)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HTY(000525)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XXKJ(300256)时任财务副总监、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中心总裁助理杨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MSST(300495)时任董事长,系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王某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对ZJCC(688086)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ZDYS(688555)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LWJT(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赵某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HTTX(600677)时任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曹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XYGF(300159)时任子公司财务总监以及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匡某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MSST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2年至2019年,MSST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账面虚假记账提前收回,影响MSST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12年至2019年MSST虚增净利润。

  2012年至2020年6月,MSST编制虚假原始凭证计提利息并入账,虚增净利润。

  MSST在15个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至2019年MSST净利润虚增。

  2017年和2018年,MSST子公司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

  2012年至2020年,MSST实际控制人王某通过关联方与MSST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MSST大额资金。MSST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MSST未进行披露,导致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MSST因合同纠纷等陆续被债权人提起诉讼。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9日,MSST发生相关诉讼累计17起,涉案金额累计38,693.8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截至2021年8月30日(半年报披露日),MSST未披露的诉讼累计20起,涉案金额累计43,733.56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235,580.29万元的18.56%。截至2021年12月30日,MSST发生诉讼累计42起,涉案金额累计69,807.40万元,占MSST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MSST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并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1日补充披露。MSST应当在2021年度半年报披露相关诉讼,MSST未进行披露导致2021年度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MSST于2021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披露,2021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30,000.75万元,资金占用款汇入MSST全资二级子公司账户。后续于2021年10月8日、11月17日、12月14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事项说明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2021-125、2021-144)及2021年半年报,均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30,000.75万元。实际上,MSST全资二级子公司收款账户的网银、财务印鉴由出借人控制,MSST全资二级子公司收到30,000.75万元后次日,该笔资金即被出借人原路转回,该占用资金实际未归还。MSST上述临时公告及2021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MSST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MSST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王某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也是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王某在2021年7月知悉还款资金已从全资二级子公司账户转出后,未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安排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在2021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隐瞒资金占用虚假归还,导致MSST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王某作为MSST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MSST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MSST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王某直接安排、指使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MSST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处以96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3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某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1.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ZDYS“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7,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账面余额14,900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ZDYS与HSZC签订了《杭商望山2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年,ZDYS买入HSZC5,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HSZC实际转入ZDYS关联方。2018年,ZDYS买入HSZC8,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HSZC实际转入ZDYS关联方。2019年,ZDYS买入HSZC7,000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HSZC实际转入ZDYS关联方。ZDYS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通过梅某持有ZDYS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ZDYS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上市后,ZDYS及其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52,168,610.58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10.34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

  截至2020年12月31日,ZDYS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将1亿元投向ZDYS关联方。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021年,ZDYS及其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56.23%。

  2021年,ZDYS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元。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应某组织、指使上述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应某处以1,0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应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应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不同时期《证券法》的规定和不同的违法情形,顶格处罚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实施前发生并且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终结的违规行为,适用2005年《证券法》。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万元。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开博体育、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50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责任人的顶格处罚是6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6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30万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0万元;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1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违法所得的1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的顶格处罚标准是2,0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标准是1,000万元。

  在106名被处罚的财务人员中,共有4人被处以顶格罚款,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SYJT(非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杨某;QXGF(002781)时任财务总监、副总裁、高级副总裁乔某;MSST(300495)时任董事长,系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分管法务工作的负责人王某;ZDYS(688555)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

  杨某,时任上市公司SYDQ董事长,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副总裁、资金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财务管理、资金运营管理,是操纵行为的提议人和决策人。杨某向上市公司SYDQ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董事长楚某提议对SYDQ进行“市值管理”以维持股价后,以集团借款的名义,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用于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款项签字审批,将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资金划转出去作为市场操纵的保证金,是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顶格】。鉴于杨某等人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杨某于2015年10月19日被河南证监局采取监管谈线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某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5年12月11日,QXGF披露《招股说明书》。QXGF《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QXGF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虚增成本总额,少计成本总额,少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QXGF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虚增成本总额,少计成本总额,少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

  2020年3月31日,QXGF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QXGF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QXGF完成债券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乔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乔某直接负责并组织、参与、实施了虚假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开博体育。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顶格】。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乔某处以20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乔某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据统计,2023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有57家公司涉及虚假记载,其中82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4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部分案例详情如下:

  HTY及其子公司于2012至2016年间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存货、资金的关联交易,应在2012至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涉及金额合计125,100,498元,累积影响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

  HTY及其子公司2018年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年年度发生金额合计1,323,300,000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87%),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且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2018年的金额为125,100,498元,期末未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0,100,498元(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5%)。

  HTY及其子公司2019年上半年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应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而未披露,当期发生金额合计4,681,300,000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93.66%),前述以前年度未归还的资金占用累积影响至2019年上半年的金额为140,100,498元,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89,800,498元(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9.81%)。

  (2)HTY《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

  HTY在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的同时,于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5月28日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融资提供质押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或用于贴现或再背书转让给HTY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第二轮形式性还款的银票全部来自HTY收款后提供的质押担保。按照HTY收到电汇款期间提供质押担保及后续还款情况,形式性还款的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一,HTY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或前日即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再将开具的银票背书转让给HTY完成第二轮的形式性还款,HTY将收到的前述银票再质押,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再提供担保;模式二开博体育,HTY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电汇款的当日、前日或次日即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票后未再用于二轮还款;模式三,HTY收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电汇款,HTY以存单或银票质押方式为其开具银票提供担保,两者日期相隔较远。

  HTY累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存单、银票质押担保2,996,515,515.64元,其中以存单形式提供质押额1,933,300,000元,使用存单67张,以银票形式提供质押额1,063,215,515.64元,使用银票65张,另使用银行空余额度8,000元。经HTY质押担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合计2,996,523,515.64元,共开银票126张,担保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

  2020年1月17日至6月19日,HTY共收到资金3,004,145,878.5元,其中1,959,945,878.5元为电汇收款,1,044,200,000元为HTY提供质押担保开票后的背书转让。HTY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银票提供担保的质押额为2,996,515,515.64元(不含8,000元的银行空余额度),占收款总额的99.75%。其中,上述模式一、二中,因HTY收到款项与提供质押的时间非常接近、金额基本相当,视同于收到款项即被用于质押担保,收款额合计2,945,593,781.42元,占全部收款额的98.05%,提供质押额合计2,944,392,000元(不含银行空余额度8,000元),占全部收款额的98.01%。2020年7月2日至11月13日开博体育,HTY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质押资金2,996,523,501.02元到期后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约被银行划转。

  HTY对收到资金的99.75%不具有自由支配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HTY的形式性还款未付出相应金额的资金,相应的兑付风险也转嫁给了HTY,HTY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HTY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还披露其用于为股东担保的偿还资金能够为公司实际支配,在2020年5月29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降至0元,上述相关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16日,控股股东持有的HTY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2019年10月22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控股股东所持HTY2.51%股份时,HTY时任董事赵某即从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处得知上述事项。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HTY股份合计达到并超过总股本的5%。

  HTY至迟于2019年12月初应当知悉控股股东所持HTY5%以上股份已被法院冻结。经查,直至2020年3月19日,HTY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及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原财务总监、时任董事赵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及申辩材料中提出,赵某履职态度端正,多次为维护公司利益自愿承担担保责任,且已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其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证监会对“赵某积极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款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该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据统计,2023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有21家公司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8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4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规范运作违规的高频区域。据统计,2023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9家公司涉及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其中14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2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据统计,2023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7家公司涉及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尤其是未披露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其中8名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2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由于公司的财务总监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的重大担保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人员除因前述较为常见的违规行为被监管外,还有可能存在发生与财务相关的事项(如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操纵股价、提供财务资助等)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监管的情形。

  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作为财务报告的编制人员,对于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有至关重要的责任。又因为其职务的特殊性,往往知悉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诸多与财务决策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同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财务人员更是要加强合规意识、防范内幕交易。希望本文通过案例及分析能提醒各位财务人员提升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通过优良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