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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虚增1500万净利润 上市公司高层全部被处罚开博体育

发布日期:2023-06-21 00:52:16 浏览次数:

  开博体育财务造假虚增1500万净利润,董监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被处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3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财务副经理认为自己职位低、薪酬少,非董监高人员,只是按照领导指令执行具体事务,要求免除处罚。证监会认为时任董事长胡宜东和财务总监康璐曾向宋武华告知公司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的意图,宋武华作为具体执行的财务人员,未依法制止或举报开博体育,所以不能免除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宜东、覃辉、康璐等14名责任人员)》 (〔2018〕89号),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73,以下简称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时任董事长胡宜东、财务总监康璐是2015年年度报告的保证人、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签字人,是财务造假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郝彬、王晓媛、秦博,时任独立董事徐虹、赵晓光、欧秋生,时任监事刘锦源、崔天旨、张坤泉,时任总经理胡如国、时任财务副经理宋武华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宜东和康璐在具体操作涉案事项过程中向实际控制人覃辉汇报,覃辉对相关汇报内容点赞同意,知悉并授意涉案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开博体育。

  财务副经理宋武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在公司职位低,薪酬少,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只是按照领导指令执行具体事务;第二,对于公司版权转让事项只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开博体育,不清楚公司虚增收入的行为;第三,其对财政补助事项了解的很少,未参与和政府的谈判,只是按照上级领导安排执行。

  独立董事欧秋生、赵晓光和徐虹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曾参与过公司年报相关事项的讨论和交流,核查过公司造假涉及的法院裁定书及政府补助文书,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无法辨别真假;第二,公司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范畴的活动,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关注重点不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而且独立董事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监事张坤泉和崔天旨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作为职工监事,已勤勉尽责,当事人已查看公司造假涉及的法院裁定书及政府补助文书,但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无法辨别其真假;第二,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其对公司年报误判,证监会应按职责对等的原则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虽然宋武华不是公司董事开博体育、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参与了公司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事项的资金划转、协议流转、洽谈对接等工作,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参与者,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宋武华还是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违法行为具有直接责任;第三,通过其他人员笔录可知,胡宜东和康璐曾向宋武华告知公司版权转让和财政补助的意图,宋武华作为具体执行的财务人员,未依法制止或举报;第四,胡宜东的立功行为已在告知时予以考虑;第五,配合调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独立董事和职工监事均提出自己已勤勉尽责,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第七,公司2013年和2014年业绩均为亏损, 2015年是否盈亏对公司非常重要,公司2015年两笔营业外收入高度异常,其中一笔是公司获得非注册所在地慈城镇政府的政府补助收入,独立董事和监事均未提供在年报审阅中就上述事项提出异议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勤勉尽责。

  (四)对王晓媛、秦博、徐虹、赵晓光、欧秋生、崔天旨、张坤泉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开博体育。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覃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胡宜东、覃辉、康璐)》 (〔 2018〕14 号),证监会对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实际控制人覃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财务总监康璐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